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各中央驻京单位,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和《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15〕2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23年度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已取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核发的“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管人员”,应当在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考核机关申请办理证书延续手续。
二、组织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续审批工作。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等单位(以下简称“初审单位”)负责管辖范围内各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证书延续初审和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三、办理所需材料
(一)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续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
(三)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详见附件);
(四)完成初审单位组织的24学时证书延续继续教育培训记录。
四、办理流程
(一)证书延续工作实行全过程网上办理,申请人无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申请人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办事大厅系统,进入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填写证书延续申请,将证书延续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电子扫描件上传后,提交聘用企业确认,聘用企业确认后提交初审单位初审。
(二)对申请证书延续的,初审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自收到初审单位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证书延续条件的,准予许可并核发电子证照;对不符合证书延续条件的,不予许可并在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说明理由。
(四)逾期未申请证书延续或证书延续结果不合格的,由考核机关注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五、证书延续结果不合格的情形
(一)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要求的(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
(二)在证书有效期内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合格的;
(四)未按规定完成初审单位组织的24学时证书延续继续教育培训的。
六、其他要求
(一)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对本企业“安管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相关培训资料存档备查。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合格的“安管人员”不得上岗。
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
2.安管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技能;
4.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安全防护及坠落事故防范;
5.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及应急处置;
6.施工现场安全用电及触电急救;
7.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8.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二)证书延续继续教育
“安管人员”证书延续继续教育培训大纲已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首页-职业人员管理-考核大纲栏目公布。各初审单位要认真做好证书延续继续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按照大纲要求开展培训,对安管人员培训情况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质量,相关培训资料和考核结果存档备查。
(三)申请证书延续
申请证书延续时,申请人聘用企业已发生变更的,应先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变更,再申请证书延续。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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