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首都工程建设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关于对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全面排查的通知》(京建发〔2019〕151号)要求,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等有关文件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对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问题突出的建筑业企业开展资质专项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2019年4月30日前存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行为未整改且问题突出的建筑业企业306家(名单见附件1)。
二、核查内容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情况。
2.企业技术负责人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3.企业注册建造师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三、组织实施
按资质申报途径,由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管理范围内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问题突出建筑业企业进行资质核查。
四、核查时间
(一)初查阶段
2019年7月中旬至8月中旬完成初查工作。
(二)复查阶段
2019年11月底前完成对资质不达标责令限期改正企业的资质复查工作,企业仍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依法撤回企业资质。
各核查机关可根据以上整体时间安排,自行确定核查时间,下发核查通知。核查结束后,将初查结果、复查结果及时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五、核查方式
企业接到核查通知后,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携带以下材料在指定时间、地点接受核查: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见附件2)及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及身份证复印件;
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见附件4);
4.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5.企业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工作简历、社保缴费证明;
6.企业注册类人员名单(应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注册人员名单一致)、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社保缴费证明。
所提交的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经核查人员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六、处理方式
1.核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期3个月,整改期间限制企业申请升级和增项、限制企业承揽新的工程、不予开具诚信证明;逾期不改的,依法撤回企业资质。
2.企业接到核查通知后,逾期不参加核查的,将给予通报批评,限制企业申请升级和增项、限制企业承揽新的工程、不予开具诚信证明;核查部门通过调取相关资料确认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依照第1条规定处理。
3.采取多种方式无法联系的企业,核查部门通过调取相关资料确认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依照第1条规定处理。
七、工作要求
1.核查人员与被核查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2.核查人员不得在核查工作中吃拿卡要、接受企业馈赠、宴请,不得在核查工作中索取钱物或报销各种费用以及接受礼金、有价证券,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随意降低或者抬高核查标准,不得对被核查企业的投诉、举报进行打击报复。
3.核查人员有上述行为的,被核查企业可投诉举报,举报电话55597075,传真55597045。
特此通知。
附件:1.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问题突出建筑业企业名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法人授权委托书
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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